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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4-14 瀏覽次數:270
1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第三方平臺除外)等行政許可事項。日前,國家食藥監總局就該項工作的落實發布通知,除第三方平臺之外,正式取消互聯網藥品交易企業的審批。這也意味著對藥品電商的進一步放開。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但不得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不得在網站交易相關頁面展示、銷售處方藥以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非處方藥品。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與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在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方面,國家食藥監總局指出,從事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或者辦理備案,并按照許可或備案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提供本企業生產醫療器械的互聯網交易服務。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具有資質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或使用單位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不得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醫療器械交易服務。
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向消費者個人提供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但其銷售醫療器械不得超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范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的醫療器械,應當是可以由消費者個人自行使用的,其說明書應當符合規定,標注安全使用的特別說明。
取消審批后,如何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進行監管呢?國家食藥監總局指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繼續做好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監管工作,規范互聯網藥品交易的主體和行為,采取有效監督措施,嚴厲打擊互聯網違法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等行為。對于已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質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有關文件要求從事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強化儲存、配送等有關制度,落實管理責任,保證所售藥品的質量安全。(記者張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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