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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4-19 瀏覽次數:180
通知明確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醫保定點的所有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原未執行“零差率”的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同步取消藥品(中藥飲片除外)、耗材加成政策,統一實行“零差率”銷售。
同時規定,這些醫療機構執行零差率銷售后,可以參照執行所在設區市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含按病種收費項目)的醫保支付標準。參照執行按病種收費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分擔比例執行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按病種收付費的分擔比例。
此外要求,醫保部門在簽訂年度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時,要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實行“零差率”銷售及調整醫保支付標準的情況。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付費指標,探索建立醫保控費的長效機制。
新醫改以來,繼有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之后,有民營醫院也加入了這一行列。2016年8月1日,東莞市東華醫院宣布自即日起取消藥品(中草藥、腹透液除外)加成,診金、掛號費參照公立醫院收取。此事曾轟動一時當時。
市場上多數認為那是是民營醫院的無奈之舉,為了和公立醫院競爭而不得已為之。甚至有人認為是“一場民營醫院‘飛蛾撲火’的游戲”。
民營醫院發展現狀
新醫改以“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戰略目標,公立醫院作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體,將保持在醫療衛生服務行業中的主導地位。與此同時,政府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行業共同發展,其目的有三:
一是通過多元辦醫增加醫療衛生資源,緩解供需矛盾,滿足大眾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
二是運用民辦醫療分流患者,為政府騰出資源以提升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是發揮民營醫院的“鲇魚效用”,激活市場競爭推動公立醫院提高效率和質量
2016年8月,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2016—2020年)》,取消了社會資本辦醫的多項限制。近年來,民營醫療機構數量也在快速增加。
根據國家衛計委《2015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到2015年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數達983528個,其中公立醫院13069個,民營醫院14518個。民營醫院數量已經超過了公立醫院。
但是在4萬億元的醫療服務市場中,公立醫院仍占絕對優勢,人們就醫的第一選擇仍是公立醫院,去民營醫院看病的人數不到公立醫院的1/7。
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普遍認為有以下幾點:
雖然說國家和地方上鼓勵的政策多,但落實起來卻有困難,比如稅收、用地、醫務人員晉級等政策保障方面,沒有實際話語權。民營醫院普遍的存在人才問題。
比如醫生多點執業,取消醫生編制,實現自由流動等問題,改革并不充分。也有患者就醫觀念上的問題,多數老百姓持有“公立醫院醫資強、民營醫院主要靠服務”的傳統觀點,使得非公立醫院的發展不充分。
福建省的民營醫療還是相對比較發達的,有聞名全國的“莆田系”,可謂是民營醫院的“大本營”,民營醫院眾多。
這次,福建省對全省范圍內的醫保定點民營醫院實行取消藥品加成,執行零差率銷售,是全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提高醫保控費能力的重要舉措。對民營醫院的發展又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實際上多數民營醫院服務的人群為中低收入者人群,取消藥品加成直接受惠的就是這部分人群,民營醫院可以更好地服務這些普通患者,同時也能穩固自己的市場份額,這方面肯定是多贏的。
雖說,取消藥品加成,實行零差率銷售,提高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務人員的勞動價值是大勢所趨。但政府對公立醫院有相應的補償機制,對民營醫院從國家層面上說,還沒有關于民營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后政府給予補貼的指導政策。
不過福建省對此也有考慮,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執行零差率銷售后,參照執行所在設區市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含按病種收費項目)的醫保支付標準。
按病種收費是什么?這是福建省在全國率先實行患者就診按病種收費的醫療改革,4月1日起,福建省正式推行首批100個病種在省屬公立醫院按統一價格付費。
而且實行的是差別化醫保支付政策,等級高的醫院病種價格高,設定的醫保支付比例低;等級低的醫院病種價格低,設定的醫保支付比例高。
福建省出了“三明模式”,全國第一個實行了“三保合一”醫保管理體制改革,始終勇立改革潮頭,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或許還有其他的創新機制呢?
附:
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陽光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醫保辦〔2017〕29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關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
根據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部署,和《關于開展以醫保支付結算價為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16號)規定,從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執行以醫保支付結算價為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為確保相關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醫保定點的所有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原未執行“零差率”的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同步取消藥品(中藥飲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統一實行“零差率”銷售。對于不執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及“零差率”銷售的,醫保經辦機構應予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
二、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實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陽光采購及“零差率”銷售后,可以參照執行所在設區市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含按病種收費項目)的醫保支付標準。參照執行按病種收費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分擔比例執行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按病種收付費的分擔比例。
三、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在簽訂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年度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時,應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實行“零差率”銷售及調整醫保支付標準的情況,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付費指標,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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