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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4-24 瀏覽次數:215
新農合政策和我們基層醫師息息相關,今年變化比較大的主要有兩點:
第一,農民個人繳費費全國上調至180元左右。
首先今年國家統籌提高了,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但同時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
雖然國家補助標準是提高了,但農民個人繳納標準也提高了30元,所以對于挨家挨戶收取村民新農合費用的村醫來說,今年又有壓力了,因為費用提高村醫代收新農合的時候多少會遇到阻力,但籌資增加意味著用藥報銷的幅度也會增加。
第二,縣域醫療“先診療、后付費”模式開始
《關于做好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指出支持各地對貧困人口采取“先診療、后付費”的政策,對縣域內醫療機構墊付的貧困人口報銷資金要及時足額予以支付。
3月份的時候國家衛計委就下發了《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貧困住院患者縣域內先診療后付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確22個省農村貧困患者縣域內住院“先診療,后付費”,出院后即時結報。對于確有困難,出院時無法一次性結清自付費用的,可通過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延期、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進行償還。
而此次新農合工作通知也說了要支持縣域內對貧困患者“先診療,后費用”,多以縣域內醫療機構也要提前做好資金墊付的準備。
更多內容大家可以看文件:
關于做好201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
國衛基層發〔2017〕20號
一、提高籌資標準
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
農民個人繳費標準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
二、提升保障績效
政策范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穩定在50%和75%左右,逐步縮小政策報銷比和實際報銷比之間的差距。擴大納入支付的日間手術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住院分娩費用納入報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社會辦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定點范圍。
積極推進對高血壓、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慢性疾病實施按病種定額付費等有別于普通門診的慢性病補償政策。
三、完善大病保險政策
繼續加大投入力度,新農合新增籌資中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大病保險,進一步調整完善大病保險統籌補償方案。將貧困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促進更多貧困人口從大病保險受益。健全新農合、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補充保險等制度聯動報銷機制,推進“一站式”結算服務。
做好農村貧困人口大病專項救治工作,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食管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終末期腎病等大病集中救治范圍覆蓋至所有農村參合貧困患者,并將罹患兒童先心病、兒童白血病的城市參合貧困患者同時納入專項救治范圍。支持各地對貧困人口采取“先診療、后付費”的政策,對縣域內醫療機構墊付的貧困人口報銷資金要及時足額予以支付。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
全面推進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復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收付費試點,進一步擴大支付方式改革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患者的覆蓋面。將對醫療機構個體的總額控制轉變為區域內總額控制,探索開展點數法付費。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聯系點工作機制,加強對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評估和總結。
助力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將符合規定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支持區域醫療服務一體化改革,探索通過總額預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導與調控,促進城市緊密型醫聯體、縣域醫共體內各級醫療機構規范服務、上下聯動、分工協作、主動控費。啟動實施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訂新農合藥品支付標準,配合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探索制訂新農合醫療服務支付標準,協同推進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五、加快異地就醫聯網結報
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平臺全國聯網,完善異地就醫信息系統建設、補償政策和管理運行機制。全面推進省內異地就醫結報,切實提高參合患者異地就醫結報的便捷性、及時性。加快推進跨省異地就醫結報工作,確保2017年年底前實現新農合轉診住院患者跨省定點就醫直接結報。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異地結報工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經辦效率和水平。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聯通信息系統,加強內部管理,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協同做好異地就醫結報服務工作。積極推進醫保智能監控系統應用,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
六、推進制度整合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廳字〔2016〕36號)要求,完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實行“六統一”政策,合理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確保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
在制度整合過程中實行分檔籌資、參保人自愿選擇繳費檔次辦法的統籌地區,個人繳費最低檔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加強對整合前后政策連續性和基金運行的監測分析,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和制度可持續發展。加快理順基本醫保管理體制,開展設立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試點工作,承擔基金支付和管理、藥品采購和費用結算、醫保支付標準談判、定點機構的協議管理和結算等職能,充分發揮醫保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醫院和醫生的監督制約作用。
繼續推進管辦分開,深入推進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推動建立公平公開、有序競爭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格局。
七、保障基金安全
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過程中基金運行的監測和分析,切實防范基金風險。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職責,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主動會同審計、公安、監察等部門,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為,及時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隱患。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對貪污、擠占、挪用、騙取新農合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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