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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05-11 瀏覽次數:175
《意見)提到,出臺的目的是“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另外,文件明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定義: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至于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范圍,《意見》也給予了界定,只有“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才能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不得開展”。
《意見》還明確規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準入前提。其中,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而“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而事實上,目前幾乎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都稱自己為“互聯網醫院”“云醫院”或“網絡醫院”,單單就這一項,就會對目前已獲批的互聯網醫院產生強大沖擊。
此外,《意見》要求,此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后15日內予以撤銷,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在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對象上,《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并要求“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界定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互聯網診療出現醫療糾紛該如何處理?《意見》也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載明,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統一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意見》同時指出了違規違法行為的范疇,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等,“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關于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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