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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3-25 瀏覽次數:250
文章來源:醫藥魔方Med
作者:紫蘇
過去的十年,由于免疫治療藥物(如納武利尤單抗和帕博利珠單抗)和靶向治療藥物(如奧希替尼和阿來替尼)等創新療法的開發和批準開啟了腫瘤治療的新紀元,人們將其稱為“腫瘤領域的黃金時代”。盡管2020年初全球爆發的疫情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困難,但FDA在2020年仍然批準了比2019年更多的抗腫瘤新藥,而且是每個月都有幾種癌癥藥物獲得FDA的批準。不過大家并不清楚這些癌癥藥物中到底有多少會顯著改變其對應適應癥的治療格局。也就是說,我們尚不清楚這些新獲批的癌癥藥物有多少是取代了現有的標準治療手段,而不是僅僅多了一個可選方案。
奧希替尼在FLAURA研究中作為EGFR突變NSCLC的一線療法相比厄洛替尼/吉非替尼顯示出了更顯著的療效,因此取代這些藥物成為臨床首選藥物。阿維魯單抗在JAVELIN Bladder 100研究中證明阿維魯單抗聯合BSC(最佳支持治療)比單獨BSC具有更顯著的OS獲益,由此被FDA批準作為一線含鉑化療后未發生進展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尿路上皮癌患者的維持治療。
市場競爭是導致藥價走低的最關鍵因素之一。我們要關注有多少腫瘤藥物被批準用于已經競爭激烈的適應癥以及最終降低藥價的可能性;還有多少藥物雖然了延長患者的生存期,但不一定能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目前根據促進競爭并最終導致藥品價格下降方面的潛力來對藥物進行分類研究分析的文獻很少。
美國加州大學的學者就試圖調查有多少新批準的癌癥藥物取代了現有治療標準,而不是僅成為二線用藥、輔助治療或維持治療的一個替代方案。3月15日,他們在JAMA Network Open(JAMA旗下的新秀期刊)發表了這項回顧性橫斷面研究的結果。
該研究基于FDA官網發布的實體瘤/血液惡性腫瘤新藥批準通知,評估FDA在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批準的癌癥藥物。核查了FDA在此期間做出批準決定所依據的所有臨床試驗,通過NCCN指南評估對照組治療方案以確定該藥物是否取代了既往標準治療。
如果一種藥物被批準作為某個適應癥的一線療法,并取代了既往標準治療藥物,則將其歸類為一線取代藥物(first-line displacing durgs);如果藥物已獲批用于一線治療,但在獲批時未取代標準治療,或者是在相同適應癥上獲批的同類新藥,則將其歸類為一線可選藥物(first-line drug alternatives/new);如果獲批藥物與既往獲批的藥物聯合治療使用,或者如果藥物獲批用于輔助或維持治療,則將其歸類為補充治療藥物(add on therapy);如果藥物獲批用于二線、三線或三線后治療,則添加后續治療。則將其歸類為補充后線治療藥物(subsequent line durgs)。
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FDA共批準207款實體瘤/血液惡性腫瘤藥物。其中28種 (14%)是一線取代藥物,取代了之前獲批的癌癥療法,并被認為是相應適應癥的標準治療;32種藥物(15%)是一線可選藥物,獲得一線治療的批準,但不會取代現有的標準治療;61種藥物(29%)是補充治療藥物,在既往獲批治療的基礎上獲批或獲批用于維持和輔助治療;最后,86種治療(42%)被批準為二線、三線或二線治療的補充后線治療藥物。
2016/5/1-2021/5/31期間FDA批準的腫瘤藥物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FDA在不同腫瘤類型上批準的藥物數量存在差異。肺癌藥物的最多(37種),其次是泌尿生殖系統腫瘤(28種)、白血病(25種)等其他常見腫瘤。有幾個癌種僅有1種藥物獲批,則未歸入任何這些類別,包括甲狀腺未分化癌、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間皮瘤、腱鞘巨細胞瘤、Erdheim-Chester病(ECD)和母細胞性漿細胞樣樹突狀細胞腫瘤(BPDCN)。
2016/5/1-2021/5/31期間FDA批準的不同腫瘤藥品數量
當然本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一些藥物可能取代了二線、三線的治療標準,但未將其納入本研究,如阿維魯單抗用于尿路上皮癌的一線維持治療可能會取代二線免疫治療的使用。還有一些特殊治療也可能取代現有替代治療方式,如前列腺癌中的鐳-223可能取代體外放射治療,但被認為超出本研究的范圍。
總的來說,在這項橫斷面研究中,可以看到絕大多數獲批的腫瘤藥物是用于二線、三線或二線以上治療,這些后線藥物可能使替代方案很少的患者受益,但也會增加治療成本,進一步延遲姑息治療和安慰服務。只有不到1/7新獲批藥物是有足夠競爭力能取代現有治療標準的。也只有1/6藥物被批準用作一線治療的替代一線治療選擇或是首創新藥,而這兩類是有可能提供市場有力競爭,并致力于降低藥品市場中癌癥藥物價格的。但是,目前基于價格競爭的實際例子在美國實際臨床中并不多見。其中還有少數新的治療藥物或新療法(如entrectinib和larotrectinib)并沒有取代任何現有的療法,但因為其對于無滿意替代治療的患者來說意義重大,從而成為二線及二線以上的可行新療法。關于如何執行進一步的激勵措施使癌癥藥物領域的有效競爭最大化是非常值得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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